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2民初4723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城花苑21幢M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诉被告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诺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8年5月4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诺嘉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经对账,截止至2016年1月29日,被告还结欠原告人工工资8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诉讼。
艾诺嘉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艾诺嘉公司雇佣***做小工。经双方对账,艾诺嘉公司出具结账清单,确认截止至2016年1月29日尚结欠***工资款8000元。嗣后,该款经***催讨未果,为此涉诉。
以上事实,有结账清单及原告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艾诺嘉公司结欠原告工资款8000元,有欠结账清单及原告陈述为凭,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原告的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8000元,合法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艾诺嘉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资款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可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