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城花园21幢M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杨诗波工程款17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二、***应对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计取1750元由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75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前给付35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三方再无纠葛;如有任意一期不履行,则***可以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总数额(17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要求***支付并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处分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本案执行和解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82执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