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4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
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4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