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2执40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城花园21幢M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承揽价款9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停业。因对外结欠巨额债务,其名下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承揽价款95000元,案件受理费1088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