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2执恢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艾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宏翔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忠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
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恢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