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晨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5256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骠漂,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晨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城逸境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6387918C。
法定代表人:葛俊。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晨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费婧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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