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晨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381行初130号
原告江苏晨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城逸境园33号。
法定代表人葛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瑞安市商城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长根,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江苏晨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袁长根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涉案工伤决定书为由,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晨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晨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波
人民陪审员李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