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009通州区某某某某建材经营部与江苏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4009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徐园村金桥9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云,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总经理。
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睿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保全费280元,合计504.5元,由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丁睿智
法官助理 顾 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