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4009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徐园村金桥9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云,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总经理。
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睿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保全费280元,合计504.5元,由原告通州区******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丁睿智
法官助理 顾 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