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4010号
原告:***,男,199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云,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睿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丁睿智
法官助理 顾 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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