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3执38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巫金林。
关于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1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已被裁定受理破产,无其他被执行人,现阶段无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民初1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未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