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珠湖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17524338。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华,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爱民路广建兰馨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UA9KN26。

法定代表人:朱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关于请求解除对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冻结的请示,要求法院执行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欠付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暂不执行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执行中查明,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欠付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冻结。2月7日,本院进行了轮候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只要求执行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对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暂不予执行。因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欠付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院无法强制执行。3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征兵

审判员  叶丽芸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钟康

书记员魏梦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