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珠湖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17524338。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华,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爱民路广建兰馨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UA9KN26。

法定代表人:朱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皖18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财产转移,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0元或其他等值收入、收益。

三、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欠付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5077165.9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芮征兵

审判员  叶丽芸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钟康

书记员魏梦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9.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