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24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866971元。另执行费1107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7804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