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财保1号 申请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珠湖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申请诉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7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广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事项明确,具有事实和理由,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7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汤 红 审判员 谢 振 审判员 曹 沂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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