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458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恒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钱江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姚喜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恒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研创大厦**div>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恒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剑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付春
书 记 员 郭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