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607号
申请人: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创业园(红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1813730G。
法定代表人:于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安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老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3416568118T。
法定代表人:王润锋,该院院长。
申请人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安县妇幼保健院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7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安县妇幼保健院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红旗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