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被执行人: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滕镇环保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1813730G。
法定代表人:于俊伟。
***与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18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亚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