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1执1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新有,男性,1959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08月10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4月22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胜环保创业园红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中南。
关于肖新有与***、***、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义马法院作出的(2018)豫128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赔偿原告肖新有损失637617.89元;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肖新有向义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损失637617.89元、诉讼费9084元及执行费8776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肖新有与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81执1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杜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员潇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