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1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肖新有,男性,1959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08月10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4月22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胜环保创业园红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中南。
本院在执行肖新有与***、***、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肖新有支付6317.889元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084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红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