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
法定代表人:景宏雨,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三区21号楼1单元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经理。
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等共计3.64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找无下落。
现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3.6万元未受清偿。
经本院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现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生
审 判 员 刘桂林
审 判 员 刘有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