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

法定代表人:景宏雨,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三区21号楼1单元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经理。

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等共计3.64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找无下落。

现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3.6万元未受清偿。

经本院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现中电建科(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生
审  判  员   刘桂林
审  判  员   刘有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