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7520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氏公司)与被告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景氏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普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景氏公司申请撤回对普天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0元,减半收取6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20元,由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馨
人民陪审员 狄琴华
人民陪审员 许 霞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