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展位费76 000元;二、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搭建展台费用 40 000元。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军 审  判  员   赵成杰 审  判  员   朱洪日
书  记  员   王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