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4民初4239号
原告:灌南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五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976012XT。
法定代表人:殷海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永,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五队街
法定代表人:朱洪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军,灌南县五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灌南县五队实验学校,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从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伍桂,该校工会主席。
被告:江苏炯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县城大桥路13-3(县供电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成高,总经理。
原告灌南县慈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灌南县五队实验学校、江苏炯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灌南现慈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与自己相关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灌南县慈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钱 英
人民陪审员 左昌荣
人民陪审员 曹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莎莎
法律条文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