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炯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1744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大桥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8052834-2。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61岁,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盛小南余款33000元;二、如果被告江苏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在约定的日期内不能按时支付,原告盛小南可就73000元全额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第三人***为第一款、第二款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五案件诉讼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被告江苏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承担。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到位27500元(含执行费1103元),余款47765.39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案外人昆山市周市镇建设管理所欠被执行人江苏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7765.39元可供执行,但该款项尚未到期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2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