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润金商初字第317-2号
原告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镇江市鑫海齿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镇江市鑫海齿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镇江市鑫海齿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32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