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1578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官庆,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大桥南路18号3幢三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熊华萍,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1825.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1825.8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