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6执保563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号。
被申请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48875342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官庆,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大桥南路18号3幢三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9042687K。
法定代表人:熊华萍,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1825.8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1825.8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