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2325号
原告:**一,男,196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二,男,199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大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熊华萍,经理。
原告**一、**二与被告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向原告**一、**二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一、**二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二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新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