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15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学,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大桥南路18号3幢三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9042687K。
法定代表人:熊华萍,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学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鲁0306执保563号执行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2019年7月22日,申请人周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