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1578号之三
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48875342T。
法定代表人:周勇,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官庆,经理。
第三人: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大桥南路18号3幢三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9042687K。
法定代表人:熊华萍,经理。
第三人:全云兰,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与被告**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云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3.00元,财产保全费1512.00元,合计36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