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云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大中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江**大中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云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9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3336.00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4、2020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将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卞仁彪
书记员 顾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