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5030号
原告:***,男,1954年1月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林,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1314029184XA.住所地为盐城市盐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耿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跃、王明君,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暨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同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预交228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依法退还1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建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