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023-1号
原告:盐城市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小团村204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草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凤凰文化广场4栋13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毛广稳,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盐城市固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