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上饶市广信区。
被执行人: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14029184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苹,男,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苹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112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苹、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1104执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