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宁阳建设有限公司、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宁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28号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邵立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荣,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杭州路1号旺旺家缘小区商铺1-14室。
法定代表人:袁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宁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阳建设)因与被上诉人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9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锐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阳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荣、被上诉人中科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阳建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因作为上诉人项目部办公用房,经被上诉人同意才未将房屋腾空交付钥匙,在高洁诉被上诉人逾期交房违约金一案判决后,被上诉人未再次通知上诉人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因为高正扬拒绝瑕疵拿房且如上诉人交付房屋后,被上诉人还得另行安排其他房屋用于项目部使用;2、高洁和被上诉人合同约定的是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所以在涉案房屋竣工验收之前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3、在双方的工程款纠纷中,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则违约责任应涵盖到2021年3月25日。
中科置业辩称,因为上诉人非法占有房屋,致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上诉人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科置业一审诉讼请求:宁阳建设赔偿损失129059.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中科置业将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碧水豪庭1-7号楼建设工程发包给宁阳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宁阳建设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9月27日,宁阳建设完成施工。之后,中科置业陆续向业主交付房屋。2018年,1-7号楼完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2021年6月,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018年9月11日,宁阳建设向法院起诉中科置业要求支付工程款。中科置业反诉要求宁阳建设支付因工程延期交付导致赔偿商品房购买人的延期交房违约金212.9万元。(案件编号为2018苏0812民初8606号,以下简称8606号)审理过程中,中科置业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转账凭证、收条予以证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迟至2017年9月份才交付工程,存在工期违约。但发包人对相关款项协调不及时、工程量有增加,且在房屋未实际建成前就进行销售,对逾期风险预估不足,对损失发生亦存在过错。2019年12月25日,判令宁阳建设赔偿中科置业工期延误损失100万元。宁阳建设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2015年9月18日,高洁(买受人)与中科置业(出卖人)就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碧水豪庭1幢102号房屋及1幢06号储藏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上述房屋,房屋总价款分别为675472元和40900元;出卖人应在2016年5月28日前向买受人交付经过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高洁付清购房款,但中科置业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2019年11月6日,高洁诉至法院,要求中科置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中科置业辩称,案涉房屋系抵工程款给宁阳建设,中科置业应宁阳建设要求与高洁(系实际施工人高越林女儿)办理网签、贷款事宜。碧水豪庭小区于2017年9月集中交付,已通知高洁丈夫缪红阳,但宁阳建设没有将102室房屋钥匙交到物业公司,而是由其占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科置业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4月27日,作出判决:中科置业支付高洁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房屋总价款716372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之后,高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5日,法院强制划扣中科置业129059.37元,其中包含违约金124720.37元、诉讼费1888元、执行费1561元、保全费890元。4月9日,本院将上述相关款项支付给高洁。另,宁阳建设于2021年6月3日自行将上述房屋交付给高洁。中科置业在8606号案件中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中不包含本案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宁阳建设逾期完工,在2017年9月集中交付房屋时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中科置业,而是自行占用,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8606号案件判决以及宁阳建设占用房屋情况,酌定宁阳建设赔偿中科置业10万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一、宁阳建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中科置业10万元。二、驳回中科置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由中科置业负担324元,宁阳建设负担1116元。
二审期间,宁阳建设提供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一份;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涉案房屋2021年6月3日验收合格,高洁此时才同意接受房屋。中科置业质证意见: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2019)苏0812民初10023号高洁与中科置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8日,碧水豪庭1号楼经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四单位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2017年9月21日,中科置业发布交房通知书,碧水豪庭小区于2017年9月27—28日集中交付。
本院认为,本案宁阳建设、中科置业对逾期交房的事实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碧水豪庭小区1号楼于2017年9月开始集中交付,但宁阳建设没有将房屋钥匙交至物业公司,而是自行占用使用直至2021年6月3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高洁,对此期间产生的逾期交房损失宁阳建设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2018)苏0812民初8606号案件中中科置业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包含本案款项,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逾期交房均负有责任等因素,酌定宁阳建设赔偿10万元并无不妥,关于宁阳建设违约责任的认定,亦无不当。
综上,宁阳建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江苏宁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陶 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