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阳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宁阳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840号
原告: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杭州路旺旺家缘小区商铺一商铺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68186022。
法定代表人:袁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宁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28号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835123546。
法定代表人:邵立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荣,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宁阳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树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惠娟
书 记 员 邵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