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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鸿联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鸿联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和民初字第027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联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常福新村118号。
法定代表人万永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鸿联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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