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82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苏1282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69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2元,保全费44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472元,由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已缴纳,被执行人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资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单位住所地、户籍地、××居住地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18年7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或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或信息。
5、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委托宝应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6、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至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冻结被执行人对该单位的债权78万元。2018年10月22日,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及与被执行人的往来明细,称与被执行人之间未最终结算,目前已超付1892.37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已提起对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为诉讼。
7、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8)苏1282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明义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唐胜荣
书记员 刘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