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破22号
申请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柳公司)管理人。
2022年5月30日,润柳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润柳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管理人认为,润柳公司无不动产、无车辆等实物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截止润柳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经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资料审核后,确认债权共有3笔,金额合计4393481.54元。故管理人认为:润柳公司已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更无重整、和解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润柳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管理人查明,债务人润柳公司现有资产总额为零元,显然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润柳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因清算义务人在本案破产清算程序中,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未向管理人移交该公司的财产、主要账册等,导致本案在破产程序中无法进行清算,给有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经管理人查明,润柳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缴交注册资本情形,相关债权人亦可诉讼进行救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周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晔
书 记 员 施文
附: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信息
序号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步玉
321023196807172610
1330
52.9%
2
唐俊
321023195706021819
678
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