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75363929R,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许美祥。
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65141948A,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唐俊。
被执行人:扬州市天虹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185464246,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锦兵。
被执行人:张锦兵,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步玉,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天虹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张锦兵、李步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天虹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张锦兵、李步玉给付938978.3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天虹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张锦兵、李步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做终结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苏1023执867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