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长期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对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束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