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企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46江苏润企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睢宁县梁集镇刘磊钢筋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24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企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136983261E,住所地睢宁县红叶小区西侧白领公寓(维景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余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睢宁县*集镇**钢筋加工厂,住所地睢宁县*集镇东联村村部。
经营者:**,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企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睢宁县*集镇**钢筋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3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睢宁县*集镇**钢筋加工厂欠江苏润企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6%,从201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货款1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货款1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货款1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货款10万元并结清利息。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迟延支付超过3个月,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睢宁县*集镇**钢筋加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润企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3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