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分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866号
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5179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良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670227095L,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宝丰市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刘庄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2548968N,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新城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刘庄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王阿鼠公司分立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刘庄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刘庄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20元,减半收取15160元,由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