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奥升光伏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82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奥升光伏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奥升光伏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4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678428.4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于2018年5月22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本院拍卖,拍卖款按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7140000元。
4、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股权、车辆登记信息。
综上,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暂未全部执行到位,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并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所得分配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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