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9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5179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良好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1490710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春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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