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良好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蔡阳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春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均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均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周光营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潘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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