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大丰万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4450号
申请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5179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良好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蔡阳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帅,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大丰万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2255LC5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工农路1#。
法定代表人:吴永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农利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150H6E,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印湖路39号印湖山庄07幢102室(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时东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时东炜,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张宇航,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大丰万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农利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时东炜、张宇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大丰万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农利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时东炜、张宇航名下价值105568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大丰万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农利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时东炜、张宇航名下价值1055688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雪梅
书 记 员 施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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