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201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余源,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蔡阳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哈密市。
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3009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3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永利
审判员田仲
审判员阿不都*********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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