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分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866号 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5179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良好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670227095L,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宝丰市场二期北侧2栋3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刘庄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2548968N,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刘庄双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分立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刘庄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刘庄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20元,减半收取15160元,由原告江苏三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