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621号
原告:扬州润昊桥梁预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小虹桥村巴斗组。
法定代表人:练文明。
被告:江苏尚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苏云组168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亮。
原告扬州润昊桥梁预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尚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扬州润昊桥梁预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润昊桥梁预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润昊桥梁预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吴青恩